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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建-艺术品市场急需立法、修法及执法
2013-02-23
编辑 : 佚名
作者 :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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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市场急需立法 中国文物网讯(编辑 尉露)张新建表示,当前,艺术品市场主要应当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是假冒问题,第二是内乱,第三是市场准入的门槛问题,这三个问题依靠现有...

艺术品市场急需立法

中国文物网讯(编辑 尉露)张新建表示,当前,艺术品市场主要应当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是假冒问题,第二是内乱,第三是市场准入的门槛问题,这三个问题依靠现有的法律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是没有能力全面解决的。艺术品市场急需立法。

目前在艺术品市场,只有一部美术品管理办法,是文化部在2004年修订颁布的,由于立法层次偏低,执法效能有限,因此这个部门规章还不能作为当前艺术品市场规范管理的主要依据。张新建建议国务院制定艺术品管理条例,或者是艺术市场管理条例。

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张新建认为除了内容的规定之外,应当确定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经营主体,制作、展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第二要为这些购买了赝品的人有一个救济的渠道。第三,对市场准入问题,并不是依托准入,就是给我们经营单位发许可证,但是像艺术品鉴定、评估单位这种学术门槛比较高的地方,政府应当有一个准入的条件。经过法规的制定,用法律来调整艺术品市场各个领域里的关系,是我们规范艺术品市场的唯一出路。

艺术品市场的相关法律急需修订和调整,原因如下:

第一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与现实状况实际差距很大,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公民或者交易文物只有五种渠道,一个就是合法继承,第二是从国家规定的文物商店购买的,第三是从拍卖公司获得的,而且是具有文物拍卖权的拍卖公司获得的。第四就是合法持有的文物可以以合法国家规定的形式来转让,最后是国家规定的其他形式,也就是说不允许经营文物,然而在现在事实上,文物却在大量的流动。

比如说北京的古玩市场、旧货市场就有20多家,经营商户将近七八千户甚至上万户,这个准确的统计还不太容易。这些人在经营古玩旧物的同时,实际上是在经营文物,所以这个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擅自经营文物的,要由工商部门来管理。这些古玩市场和旧货市场恰恰是由工商部门批准建立的,这就形成了一个很大的反差。当然,要使文物交易的公开合法化,需要政府和立法部门的决策,如果禁止了,地下交易又难以杜绝,立法者一个是从理想出发,从根本上禁止它,一个是从现实出发,现实又是视而不见,屡禁不止。我认为政府部门和立法单位应当抉择,到底应该怎么办,要禁止就是把它禁止住,要放开就要有序的交易。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同样一个行为,适用于双重的法律标准。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是不能擅自进行交易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经营的必须是真实的,不能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两个保护法,一个是保护文物,一个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两个保护法面对同一主体,是双重的标准。但这种双重标准在我们国家仍然是大量的存在。

第三,同一主体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和义务。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拍卖文物要经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的鉴定和许可。那么文物保护法同时规定,说在拍卖公司在拍卖文物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也就是拍卖法是鉴定和许可,文物法是审核和备案。一则是鉴定,一则是审核,法律责任完全就不一样,因此我们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文物局按照文物法的规定,对拍卖的文物进行审核,而没有进行鉴定。文物局的这种规定可以说是符合当前拍卖市场实际状况的,以现有文物部门的极少数人员要完成海量的拍卖文物的鉴定,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国家既然在拍卖法中规定了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那么你这个部门不能承担这个法律责任的同时,你就应当依法报告给立法部门,让法律进行调整。结果现在文物部门依据文物法,就放弃了拍卖法规定的文物部门鉴定和许可的权利。

第四,拍卖法的规定也不够严谨,给恶意的拍卖、假拍造成了可乘之机。拍卖法的立法者他的立法初衷是非常良好的,他规定了几条鉴定,第一条就是政府部门要进行鉴定,这是第七条,第43条同时规定,拍卖公司要进行鉴定,拍卖公司认为可以鉴定的,应当鉴定的,可以组织鉴定,组织鉴定的结果和委托人的说明有出入的,拍卖人可以把这个拍品退给委托人,在这个基础上才规定了61条第二款,也就是在拍卖前,事先声明,不对拍品的真伪和品质负责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在鉴定之后确定的法律条款,结果这个法律条款被拍卖公司给恶意的放大了,拍卖公司对所有的拍品都不承担品质保障的责任,我们认为这是对这条法律理解的失误。这个法律规定不够严密,理解的一些偏颇,给拍卖市场的混乱造成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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