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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回流文物多赝品(2)
2013-10-14
编辑 : 雅会
作者 :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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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国内文物高仿品在国外拍卖行被当成真品拍卖的情况已屡见不鲜。国外拍卖行的鉴定人员普遍缺乏对日新月异的内地高仿品作伪手法的情报跟踪,对中...

近年国内文物高仿品在国外拍卖行被当成真品拍卖的情况已屡见不鲜。国外拍卖行的鉴定人员普遍缺乏对日新月异的内地高仿品作伪手法的情报跟踪,对中国文物的鉴定思维和鉴定方法陈旧落后。这是导致国外拍卖行‘失手’拍出赝品的主要原因。而内地古董商利用国外拍卖行对中国文物鉴定的先天不足和局限,将高仿品委托其拍卖就成为一个次生的事件。
近十年来,回流的天价国宝出现的赝品率相当高。2005年以1568.8万英镑(约合2.3亿元人民币)的“元青花鬼谷下山图罐”、2010年以4.368亿元拍卖成交的所谓黄庭坚书法《砥柱铭》和以5160万英镑成交的“清乾隆粉彩镂空瓷瓶”等等都是漏洞百出的回流天价拍品。其中《砥柱铭》在拍卖之前更是被某银行设计为一款信托资金高达4.5亿元的金融产品,给投资者造成经济风险实乃不言而喻。“近年越来越多的大型国有机构热衷于搞艺术品投资,成立艺术品投资基金,天价购买‘回流国宝’,其背后存在的利益输送一言难尽。” 裴光辉直言评判。
仿造文物艺术品是否违法?
近年来,假文物、赝品、仿品、复制品……古玩行业的造假,相比其他行业似乎更为猖獗。曾有调查资料显示,在年交易额逾10亿元的北京文物市场流通的所谓古董,有九成以上是赝品。“古玩行里不打假”,这种行业的潜规则给文物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就仿造文物艺术品是否违法?裴光辉认为应分具体情况。如果是无法确认知识产权所有人(著作权、专利权等)的古文物、古字画,则仿造行为本身不违法,如出售时声明是仿品,也不违法。但如果出售时没有声明真相,或故意说成是文物、真迹,则构成过失欺诈和故意欺诈。构成过失欺诈和故意欺诈者,自应适用刑法。
如果是可确认知识产权所有人,并且其知识产权尚在保护期内的(如部分近现代书画家作品和所有当代书画家作品),则仿造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用于学习的临摹除外),后续的销售行为也分别按有声明真相、无声明真相和故意声称是原作者真品三种情形分别判断其为侵权、过失欺诈和故意欺诈。上述都属于仿造和销售为同一法律主体者。如果仿造和销售非同一主体,且销售方不知标的物是仿品,则不应追究销售方法律责任,哪怕其声明的内容与真相不符。但一旦证明销售者的声明与事实不符,则销售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销售方与仿造者虽非同一主体,但销售方明知标的物是仿品(如直接从仿造者进货,且获仿造者告知为仿品)则也应根据其销售时有否声明真相之三种情形(声明真相、无声明真相和故意声称是原作者真品)分别判断其为连带侵权、过失欺诈和故意欺诈。
对于目前规定定级文物艺术品只能由国家文博单位、艺术机构仿制而私人不得仿制的规定,裴光辉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公立文博单位、艺术机构和公民个人或集体在法律主体上是平等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公立法人能仿造的(无知识产权保护者),私立法人和自然人也有权利仿造;私立法人和自然人无权利仿造者(知识产权尚在保护期内者),公立法人单位同样无权仿造,除非得到知识产权拥有人之许可。公立法人不应拥有特权。
文物交易合法化呼声渐高
“《文物保护法》虽然经过修订,对公民合法拥有和流通文物有了一定放宽,但计划经济时代的残留还体现在诸多条款中,还不敢光明正大地为‘文物买卖’正名。” 裴光辉说,其实文物买卖无论在中国旧时代和国外都是很正常的,甚至被看作是一桩“雅事”而令人津津乐道。所以合法的文物买卖应该被接受,甚至应该提倡。文物收藏爱好者黄先生也持同样的观点。
专家们认为,合法的文物买卖实际上发挥了文物保护的特殊功能,它本身就是一项功能强大的文物保护措施。它不但强化了文物保护而且促进了文物研究的群众化,促进了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但是一些文保单位宁愿大批文物因经费等原因烂在公立文博单位库房,也不愿承认民间文物买卖的合法性。因此希望尽早出台一部《文物艺术品交易法》,确立民间文物艺术品买卖的合法性,同时对依法打击制假贩假和文物走私也能提供更对口、更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为了避免高仿品出口后变身为“海外回流文物”,黄先生建议,海关等监管部门应对那些申报出口的高仿品建立信息档案,并将这些档案进行全国海关联网信息共享。一旦有“海外回流文物”进口,海关可以根据相关档案信息进行比对,仿品必现原形。
关键词 : 
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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