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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暨中国美术奖.创作奖评奖活动实施方案(3)
2014-01-18
编辑 : 佚名
作者 : 中国美术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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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将收取作品退件邮寄费。 (1)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送往各展区的作品均须交退件邮寄费。退件邮寄费由各...

4、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将收取作品退件邮寄费。
(1)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送往各展区的作品均须交退件邮寄费。退件邮寄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向作者收取。面向全国直接征稿的画种,初评不收费,进入复评的作品收取作品退件邮寄费。收费标准分别为:雕塑每件作品300元,中国画、油画、壁画、漆画、陶艺作品每件200元,其余画种作品每件100元。在寄送作品同时将作品退件邮寄费汇至各展区办公室。
(2)海外华人作者的退件费用分别为:雕塑作品每件150美元,其它画种每件100美元,在寄运作品时,直接将退件费汇至港澳台展区办公室。
(3)各展区将获奖提名作品运往北京参加“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获奖暨获奖提名作品展”时,各展区应将作者缴纳的作品退件邮寄费的50%汇至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办公室。
九、举办“第十二届全国美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品邀请展暨海外华人作品展”
1、展出作品件数:总计约300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品约80件、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品约60件、台湾地区作品约80件、海外华人作品80件(海外华人作品直送港澳台展区参加评选)。
2、展出作品不分画种、不评奖。从展出作品中挑选出约40件作品作为特邀作品参加“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获奖暨获奖提名作品展”。
十、宣传出版
1、宣传: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实施方案及各展区展览计划和有关规定发出后,各画种艺委会同各画种展区召开宣传工作会议,对全国美展创作进行发动。在相关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2、出版:出版《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系列作品集》,其中各展区画种作品集由各展区负责,《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获奖暨获奖提名作品集》由组委会负责。
十一、主办者和参展作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1、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组委会及展览办公室、各展区组委会及展览办公室、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组织机构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参展作品的安全。作者亦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品的安全。
2、凡送展作品作者应确定作品的保险价,保险费用自理。
3、为了宣传近年来美术创作的成就,中国美协拟在“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获奖暨获奖提名作品展”结束后,安排赴国内外巡展。
4、主办单位对展出作品有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及宣传的权利,主办单位在征得作者同意后有优先收藏作品的权利。
5、凡涉嫌抄袭他人作品及假冒画种仿真印刷作品一律取消参评、展出资格,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作者负责。
6、展区入选作品展出后,面向全国直接征稿的作品由展区退回作者,(国、油、版、水彩粉画)由展区退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
7、获奖及获奖提名展览的作品,将在国内外巡展结束后退还作者。
8、由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组委会向入选作者颁发入选证书、向获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及奖牌、奖金。
9、入选全国美展各展区展览的作者具备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入会条件之一。
十二、凡有送作品参加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的作者,需确认并遵守本实施方案的各项规定。
本实施方案有未尽事项,由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组委会授权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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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第十二届  全国美术作品展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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