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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文物拍卖前展出摔坏 展方被判赔6百万(2)
2014-03-17
编辑 : 佚名
作者 :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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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认为,该翡翠灵芝山子属于一级文物,按照文物法的规定是禁止买卖的,被告与李曦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为证明这一点...

三被告认为,该翡翠灵芝山子属于一级文物,按照文物法的规定是禁止买卖的,被告与李曦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为证明这一点,三被告提交了一份《文物评审鉴定书》,载明翡翠灵芝山子的来源为“海外购藏”,初步申报意见“拟定壹级”。

三被告认为,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给李曦物品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或按博物馆提出的解决方案处理

同时,某博物馆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一种是赔偿李曦200万元;另一种是李曦将翡翠灵芝山子转给某博物馆,某博物馆给付李曦350万元;第三种解决方案是改工,将该物品改工为两个独立件,如果李曦愿意改工,他们愿意承担改工费。

被告某咨询公司同意某博物馆的意见。而被告某拍卖公司则称,他们没有接手该物品,但毕竟他们也在合同上签了字,所以愿意在总赔偿额中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

判决:属民间收藏文物,拍卖协议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拍卖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案涉文物实属民间收藏文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流通,被告以《文物评审鉴定书》作为认定拍卖协议无效证据的观点,没有依据,所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拍卖协议》有效。

二、关于拍卖协议的效力是否影响被告责任的承担。由于原被告所签拍卖协议有效,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拍卖物件的保管责任。被告某博物馆在保管物件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导致物件的损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咨询公司和被告某拍卖公司作为合同约定的共同保管人,应共同承担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即使委托拍卖协议无效,被告仍应承担返还物件的义务。

三、关于物件的价值确定及责任承担方式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三被告应承担物件损坏的全部责任,但由于该物件属于古董类物品,没有可参照的交易价格和交易物品。而根据双方委托拍卖协议的约定,认定双方合意的该翡翠灵芝山子物件的价值为600万元。

法院判决:

三被告赔600万 摔坏宝贝归他们

对于被告如何进行赔偿,法院认为,该物件受损后,其观赏性及收藏价值必然受到较大影响,失去了物件的完整性价值。既然原被告对物件的现存价值无法统一,则李曦将修复后的物件交由三被告所有,由三被告支付李曦600万元赔偿款更为公平、适宜。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向李曦支付6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李曦收到赔偿的同时,将翡翠灵芝山子交付给三被告所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关键词 : 
翡翠灵芝山子  拍卖  展方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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